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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市中區龍盛苑小區的李先生最近打算把臥室外的開放陽臺密封起來,可物業告訴他,如果密封陽臺,李先生每平方米要繳納50元的占用費。李先生納悶,封自己家的陽臺,為啥還要給物業交費?小區物業認為,李先生認為的自家陽臺其實是公共露臺,業主如果封閉就要繳納占用費。
龍盛苑居民李先生介紹,自家臥室外有個四五平米的陽臺,刮風下雨的時候不方便,打算密封起來,可小區物業說要封閉陽臺,每平方米要繳納50元的“占用費”。“陽臺是我家的,現在想密封起來,物業為啥還要收費?”李先生認為,物業收的這錢沒有道理。與李先生住同一個小區的韓女士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自家的陽臺,自家找施工隊密封,又不會給物業造成麻煩,物業為啥收錢?”
龍盛苑小區物業山東建工明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雙龍龍盛苑管理處工作人員宋先生表示,物業每平方米收取的50元是“占用費”,李先生所說的陽臺并不是業主自家陽臺,而是公共排水區域,是公共露臺。“水從屋頂上先排到露臺上,然后再從露臺排下去。”李先生對此表示,當初買房子時,露臺是開發商承諾送的。“合同里雖沒有標明,但當時開發商對所有頂樓業主都給了這種優惠,我們一直當自己家陽臺使用。”韓女士認為,陽臺封閉起來之后,對整棟樓的排水不會產生影響。
小區物業表示,露臺是否贈送以及能否封閉都是由開發商決定的,物業無權處理,現在物業主要的工作是要求封閉陽臺的業主按規定對陽臺進行封閉,“不能破壞外墻,不能影響避雷針的使用,不能改動排水管道。”宋先生介紹,只要符合這幾條規定,每平方米再交50元的“占用費”,業主就可以自行進行封閉。
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趙福濤律師對此認為,露臺是公共領域還是業主所有,要由開發商和業主協商決定,物業無權干涉,如果當時開發商承諾將陽臺附送給業主,并且長期以來業主都作為自家陽臺使用,便基本可以判定陽臺屬業主所有。“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有權在不損害其他業主利益的前提下對自己的陽臺進行改造。”趙律師同時指出,改造時業主不能影響整棟樓排水、避雷等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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